(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袁文智与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智,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袁文智。委托代理人:耿鹏飞。被告:孙智勇。委托代理人:李飞。被告: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王渡口村东。法定代表人:孙智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智与被告孙智勇、衡水锐铮路桥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文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文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袁文智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