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华英与谢运华、胡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英,谢运华,胡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英,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谢运华,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被执行人胡怡,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李华英与被执行人谢运华、胡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4)雁民一小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谢运华、胡怡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华英赔偿款5634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