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与尹连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尹连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徐银珠,该站主任。被告尹连才。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诉被告尹连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