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被告熊军,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军的起诉。本案按理费减半收取282.61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