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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复兴申请执行郑国忠居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复兴,郑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黄复兴,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福建省莆田市人,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郑国忠,男,汉族,1957年11月10日生,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黄复兴与郑国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郑国忠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平原支行的银行账户6228453356008497868存款余额人民币40000.00元,并冻结了该账户,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管有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多泽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