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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雷明顺、黄起华等与雷激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雷明顺,黄起华,雷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雷明顺。申请执行人黄起华。被执行人雷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雷激自2015年8月1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雷明顺、黄起华赡养费500元;2、案件执行费50元由雷激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