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01号闫金昌与宋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金昌,宋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闫金昌,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文强,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金昌与被执行人宋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宋文强向申请执行人闫金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354.2元。现被执行人宋文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闫金昌与被执行人宋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