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李凤臣与孙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臣,男,1961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华,女,1963年8月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之冬,男,1986年5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臣与被执行人孙之冬机动车交通事故(2014)茄富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95726.7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凤臣自愿申请终结执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富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李松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