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复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复议案件复议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白执复字第19号申请复议人: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人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07)洮法执字第265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人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白城市��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已有结论,洮南市人民法院却又以同样的理由、同样的内容给我单位下达通知,毫无法律依据,是违法办案。经审查,洮南市人民法院在未对白城市诚信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的情形下,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强制措施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07)洮法执字第265号罚款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