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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惠富有与黄亚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富有,黄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45-2号申请执行人惠富有,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惠晔,女,系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亚波,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惠富有与黄亚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亚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黄亚波向申请人惠富有赔偿医疗费、前期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00185.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黄亚波承担案件受理费265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9430元。经查本院在诉前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黄亚波驾驶的小轿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上述车辆移送评估,后评估公司以小轿车无评估价值为由停止对该车的评估,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后本院终止了对上述车辆的评估措施。随后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