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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志珍与董爱娣、袁栋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志珍,董爱娣,袁栋浩,袁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786号申请执行人:周志珍。被执行人:董爱娣。被执行人:袁栋浩。被执行人:袁保才。申请执行人周志珍与被执行人董爱娣、袁栋浩、袁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志珍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爱娣、袁栋浩、袁保才在继承袁松定遗产范围内支付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执行费2938.55元。2015年7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董爱娣、袁栋浩、袁保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董爱娣、袁栋浩、袁保才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是否继承遗产,现尚应在继承袁松定遗产范围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志珍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执行费2938.5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董爱娣、袁栋浩、袁保才无遗产继承,申请执行人周志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董爱娣、袁栋浩、袁保才继承袁松定遗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周志珍于2015年8月13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0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