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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徐某乙,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标的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乙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