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开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德州凯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凯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凯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傲大街以西。法人代表吴来敏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龙山路107号。法人代表李小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7400元。二、解除被执行人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金瑞杨审判员  王靖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