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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X与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411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X与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拍卖中,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