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X与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411号申请执行人刘X。被执行人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X与通榆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昌图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拍卖中,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