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湖南省华雄陶瓷有限公司、丁进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湖南省华雄陶瓷有限公司,丁进华,周海萍,丁海霞,林朝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中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雄陶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进华,湖南省华雄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周海萍,系丁进华之妻。被执行人丁海霞。被执行人林朝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雄陶瓷有限公司、丁进华、周海萍、丁海霞、林朝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雄陶瓷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正在破产审查中。被执行人丁进华、周海萍、丁海霞、林朝怀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中执字第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审判员 何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