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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奎美与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奎美,沙小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942号原告秦奎美。委托代理人钱秀山。被告沙小勤。原告秦奎美与被告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奎美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秀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小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奎美诉称,被告沙小勤与朱美凤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份至7月份,原告受被告雇佣,在搬经中学、宏昌花苑等地从事瓦工工作。2014年2月1日,被告与原告就工资款进行了结算,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工资款3320元,并约定2014年3月份支付一半工资,余款到2014年年底结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3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沙小勤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秦奎美经人介绍到被告沙小勤宏昌花苑、搬经中学的工地上从事瓦工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沙小勤结欠原告工资款3320元。2014年2月1日被告沙小勤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欠条上载明:“欠条今欠到秦奎美人工工资叁仟叁佰贰拾元,在2014年3月份结清一半工资,余款年底前结清。欠款人:沙小勤2014年2月1日。”欠款到期后,被告沙小勤至今未能向原告支付。原告遂于2015年8月13日将被告沙小勤和朱美凤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朱美凤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沙小勤结欠原告工资款332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沙小勤应当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小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秦奎美工资款33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沙小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