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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军与商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商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保利。上诉人张军与被上诉人商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在新华北路华北机电城居住或经营,又无确定详细身份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本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军的起诉。上诉人张军上诉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向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时立案庭核实了被上诉人身份信息,现以当事人地址信息不详、不能送达驳回起诉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军起诉的被告明确,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原裁定以被上诉人身份信息不详,不能确定是否本管辖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