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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兴法与高瑞蓉、郏海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瑞蓉,方兴法,郏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瑞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兴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郏海东。上诉人高瑞蓉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0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202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法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方所在地为浙江省义乌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提出的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属案件实体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