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杨某犯抢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09号罪犯杨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碚法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