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中共党员。2015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23时7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F×××××号货车沿S2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5KM+500M处,遇被害人顾某照在路上站着,因王某观察不周将顾某照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破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23时7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F×××××号货车沿S2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5KM+500M处,遇被害人顾某照在路上站着,因王某观察不周将顾某照撞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用号码137××××4022的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还查明,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顾某照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于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破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君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