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蒋某等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某丙。刘某甲、蒋某与刘某乙、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乙、刘某丙自动履行完毕,刘某甲、蒋某已领取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李夷平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