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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百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涉嫌犯罪,该案正在审理中,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百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