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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恢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与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楼学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楼学东,傅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恢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峰,被执行人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学东。被执行人楼学东。被执行人傅靖。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楼学东、傅靖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5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22652元、执行费51072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楼学东、傅靖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广福公寓3幢508、509室的房屋及下城区上塘路239号东方豪园俊豪阁806室的房产,总计得款399万元。现被执行人杭州长江天音电子有限公司、楼学东、傅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恢字第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清审 判 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伟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