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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于某乙与于某乙、于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系原告之子。被告:于某丙,系原告长女。被告:于某丁,系被告次女。被告:于某戊,西被告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而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蔡廷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