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46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李梅,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被告何平,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