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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434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居民。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海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原、被告共生育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语言上难以沟通,双方分居近十年,家庭生活全靠原告一人卖菜维持。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育,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生育四子女: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较好,后因双方外出打工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原告所举的周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陈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陈某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陈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陈某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周某称,原、被告因外出打工已分居十年。对此,原告举不出有效证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并且生育四子女,表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程度,且原告未能举证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从夫妻感情及家庭和睦等方面考虑,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