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崔国军诉徐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军,徐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军,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辽北街。被执行人徐长青,男,61岁,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辽北街。崔国军诉徐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徐长青于2015年3月11日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国军借款及利息1,465,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 肖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