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洪元与四川玉树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元,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5)南市执字第14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街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