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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洪元与四川玉树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元,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5)南市执字第14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川玉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街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