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珍与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珍,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田珍。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邢志红。申请执行人田珍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西劳人仲决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缴纳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请执行人交予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一并缴纳);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市力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缴纳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请执行人交予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一并缴纳)。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