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徐志兴与张增建、徐州市建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兴,张增建,徐州市建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建尧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兴,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85号3号楼3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张增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郑集镇丁古道村1队287号。被执行人:徐州市建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建尧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增建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的工程款51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