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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罗全峰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全峰,罗全新,魏登琴,王建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杜鸿义,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马高庄村将台组。被告罗全峰,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被告罗全新,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被告魏登琴,女,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被告王建花,女,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华池县白马乡东掌村水泉沟组,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全峰、罗全新、魏登琴、王建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折钦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