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甘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欧某红诉昌某军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红,昌某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甘初字第1212号原告欧某红,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夏先国,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昌某军,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红与被告昌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红以与被告昌某军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