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龙与刘波、李来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刘波,李来章,张德云,范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113号申请人程龙。被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李来章。被执行人张德云。被执行人范玉刚。程龙申请执行刘波、李来章、张德云、范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龙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波、李来章、张德云、范玉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违约金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48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本院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程龙现金30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