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广汉与吴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广汉,吴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沈广汉,公民身份号码:×××,男,194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号*单元**层*号。委托代理人王艳华,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彦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三委**组。原告沈广汉与被告吴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广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沈广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