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韩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琼芬,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农民。原告韩某甲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韩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胡琼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甲诉称,2007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韩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2011年正月被告外出务工,2011年9月被告回家办理农村社保。2012年1月原告收到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的一份通知被告出庭作证的通知书,原告电话告知被告,从此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2013年正月被告娘家伯父去世,也联系不上被告。2013年上半年,原告在被告的QQ照片上发现了被告与其他男性的照片。2014年3月,被告在广东用公用电话问原告其父母的号码,从此原、被告又无法联系。被告自2011年正月外出务工,小孩和整个家庭全靠原告维持。原、被告从2011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何某未予答辩。原告韩某甲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拟证明原、被告及小孩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夫妻关系。2、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出庭通知书、照片,拟证明被告长期与原告无联系,夫妻长期分居达5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本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韩某乙。2011年起被告外出务工,原告无法与被告联系,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结婚,但被告从2011年起外出务工至今无法联系,原告起诉后被告也不予理睬,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婚生子韩某乙由原告韩某甲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锂钰审 判 员 欧阳荣人民陪审员 陈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玄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