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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033号原告赵高峰。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峰诉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峰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赵高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韦亚磊人民陪审员  王好莲人民陪审员  陈予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