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艳珍与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15)宁执字第776号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雷艳珍,女,1964年8月7日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先武,该乡乡长。案由、案源、标的关于申请人雷艳珍与被执行人黄金瑶族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经过、处理结果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承办人李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