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行立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梅春、尹彩燕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梅春,尹彩燕,周本端,邬奇,成红艳,罗端阳,周文军,周本文,邬梅清,柳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立初字第39号起诉人彭梅春。起诉人尹彩燕。起诉人周本端。起诉人邬奇。起诉人成红艳。起诉人罗端阳。起诉人周文军。起诉人周本文。起诉人邬梅清。起诉人柳翠兰。2015年9月7日,起诉人彭梅春等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多次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大埠桥秋蒲街所有拆迁户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及安置信息,但是,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法定公开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上述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彭梅春等人在起诉时,不能提供其已经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依据,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起诉人彭梅春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伟林助理审判员  梁志兵人民陪审员  贺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