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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发珍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发珍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洪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郭发珍,女,生于1950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人郭发珍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9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数量为1000股的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有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郭发珍有权向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办理股权手续。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郭发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晓岚审 判 员  谢 菲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西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