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水权与被执行人朱志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张水权,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志斌,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水权与被执行人朱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洪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朱志斌应支付申请人欠款1093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查扣被执行人夫妇银行存款40000余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到并实际执到位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但不足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清偿,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洪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员 卞卫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