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国付与唐洪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付,唐洪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杨国付,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洪山,住德惠市。原告杨国付与被告唐洪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希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国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军、被告唐洪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国付诉称,我一直在外打工,2013年被告唐洪山在德惠市米沙子镇三胜村十社我承包地上建造了房屋,我要求被告将房屋拆除并将土地返还给���,被告拒不拆除房屋也不返还原告土地。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系唐淑清所承包的土地,故本案中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给原告杨国付20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杨国付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