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云忠与董光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忠,董光立,章丘市利振机床附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忠,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董光立,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style='cousor:pointer'﹥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利振机床附件厂,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董光立,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忠与被执行人董光立、隗景国、章丘市利振机床附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对在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进行评估处置,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章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玉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