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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艺军、肖海军、林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艺军,肖海军,林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西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珲,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二十六号院3单元4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6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艺军,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梅市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9********。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肖海军,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汽车西站,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2********。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静,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汽车西站,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82********。上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艺军、肖海军、林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系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虽然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艺军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卖给周艺军,但双方并未按上述《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且合同所涉房屋亦未发生产权变更,按照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对世性和排他性原则,原审对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提出要求周艺军腾空房屋的主张后,周艺军是否有合法的依据予以对抗未予查清。另外,在上述《买卖合同》第十八条争议解决部分记载有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有权选择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内容,原审对本案是否具备适用仲裁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情形亦未予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士平审 判 员  周永连代理审判员  宋艳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