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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任双灵与杜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双灵,杜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任双灵,女,194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杜金强,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原告任双灵诉被告杜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示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双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金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2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14600元,约定月息2分及杜金强工资作抵押,后原告因看病需要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手里无钱等种种理由推诿不还,现应为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600元并按照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到还完之日止支付每月2分利息。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向我借款14600元,约定月息2分,并且有杜金强工资抵押。被告杜金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被告杜金强及其妻子张华向原告任双灵借款20000元,后于2012年12月12日归还原告5400元,并给原告任双灵出具了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任双灵现金壹万肆仟陆百元整月息2分,由杜金强工资抵押。2012年12月12号杜金强张华”,2013年5月6日被告杜金强妻子张华支付原告7000元,后被告杜金强妻子张华去世,因原告生病向被告杜金强多次追要借款,被告杜金强至今未付。本院认为、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杜金强向原告任双灵借款14600元,并给原告任双灵出具了借据,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偿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借款发生时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行为,亦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支付用款利息,故原告任双灵要求被告杜金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杜金强妻子张华支付原告7000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双灵借款7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付,自2012年12月12日起按照本金14600元计付至2013年5月6日止,下余本金76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7日起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杜金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凤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