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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龙与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471号申请人:王龙,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曹寺镇前洼村422号。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14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德州金马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