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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斌与四川路曦建设有限公司、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四川路曦建设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王斌。被告四川路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美。被告王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四川路曦建设有限公司、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