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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苏林与汤必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林,汤必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苏林,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福建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汤必诚,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福建漳州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市。本院在执行苏林申请执行汤必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中汤必诚自愿于2015年4月底前一次性支付苏林人民币10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多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