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苏林与汤必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林,汤必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苏林,男,汉族,1972年6月6日生,福建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汤必诚,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福建漳州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市。本院在执行苏林申请执行汤必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中汤必诚自愿于2015年4月底前一次性支付苏林人民币100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多泽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