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等与冯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殷某,李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70号申请人王某,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殷某。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由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申请人王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7月7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申请人李某借款本金140000元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2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7月6日;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申请人殷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冯某、王某偿还申请人刘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对上述贷款本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冯某、王某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1000元及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