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住宾县。被执行人姜波,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