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郑某甲,男,住定州市。被告李某,女,住定州市。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虽结婚多年,但感情不和,被告于2014年离家出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郑某乙、郑铜涛,现均已成年。双方近几年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2014年8月双方又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有定州市清风店西街村委会证明及证人郑某乙、郑某丙、刘某当庭作证证实,法庭调查被告之兄李金国亦证实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发生纠纷后没有很好地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导致夫妻隔阂越来越深。被告离家出走,更引起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建民人民陪审员 杨宝辉人民陪审员 王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蕊 更多数据: